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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赵东坡家住河南宜阳县。去年4月,他南下打工,半月后往家里打过一次电话,说他在中山市一家玩具厂打工,此后便没有消息。
8月1日,赵东坡的父亲赵聚水到本村农民姜百胜个人开办的农机门市部查询有无儿子的来信(镇邮政所通常都把邮件投递到这里),发现一封电报:“赵东坡被收容,限7月26日前保领,逾期后果自负。收报人柳泉镇鱼泉村赵继水。”电报将“聚”错写为“继”。
赵聚水辗转赶到收容站时,已是8月3日。收容站答复:赵东坡因赌博被收容,本站拍发了电报,后赵东坡本人申请自行返乡,于8月2日离开本站。赵聚水无奈只得回河南。
8月12日,赵聚水二赴广东,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但一无所获。
电报是韶关收容站于7月14日拍发的,同日,宜阳县电信局抄收该报。15日,县电信局将电报传给县邮政局,投递员当天按“惯例”将电报送到姜百胜的农机门市部,电报在那里留置了17天。
赵聚水多次到县邮政局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邮政局承认工作失误,但拒绝赔偿。赵聚水一纸诉状把县邮政局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因延误投递电报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后,赵又追加县电信局及姜百胜为被告。他认为,电信局将收报人姓名译错,姜作为邮政代办点,二被告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1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律师认为:宜阳县邮政局未按规定将收件人的电报在1-3天内投递给原告,导致领人电报失效,理应依法予以赔偿。
宜阳县邮政局搬出了《邮政法》及相关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业务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邮电部门应当担任业务上的责任,按规定退还全部报费,所有由稽延或错误而引起的其他损失,邮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电信局辩称,电信局虽然将“赵聚水”错译为“赵继水”,但在投递程序上没有违犯操作规程,造成电报稽延的过错者应是邮政局。
姜百胜称,农机门市部并非邮政代办点,他个人既无邮政补贴,又未得到任何邮政报酬,所以没有义务投送电报。
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宜阳县电信局将收报人“赵聚水”译成“赵继水”,是造成电报稽延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县邮政局未按规定将译错的电报退回宜阳县电信局,也是造成电报稽延的原因之一,应负次要责任。原告之子赵东坡外出时刚满16岁,不能适应打工环境,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其子赵东坡下落不明的根本原因,今后寻找赵东坡的一切损失均由原告本人自负。
法院判决:赵聚水寻子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83.40元,县邮政局赔偿1105元,县电信局赔偿2578.40元。姜百胜不负民事责任。
生活中,邮政、电信部门因工作差错而造成邮件、电报丢失、毁损、错投、稽延等情况,绝非一两例。不少律师认为,《邮政法》有些条款不尽合理,这不仅注定了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此类服务部门由于有了“挡箭牌”,即使出现工作失误甚至差错,赔偿也伤不到皮毛,因此有时不把消费者的利益当作一回事。在赵聚水一案中,宜阳县邮政局投递“领人电报”如此不负责任,即是一例。其实,即使电信局的电报没有译错,按照“惯例”,本案中的电报收报人仍会遭遇同样的命运。
(《法制与新闻》第5期)